5月8日,教育部官網公布《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5]5號,下稱意見),意見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于5月4日下發(fā)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部屬高校?!兑庖姟钒?個部分、22條,明確提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

那么,該如何看待取消學校行政級別?取消學校行政級別的難點在哪?該從哪些環(huán)節(jié)入手?一時間,網友議論紛紛。

取消學校行政級別 知易行難

對于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厘清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權責關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的格局,我國社會早已達成共識。2010年頒布的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就明確提出要“促進管辦評分離”,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關鍵在于怎么邁出管辦評分離改革的實質步伐。

客觀而言,在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頒布至今的五年時間中,我國政府部門已有一些推進管辦評分離的行動,包括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如國家重點學科評審,向地方和學校放權,要求大學制訂并頒布依法治校的大學章程,建設學術委員會等等,但是,毋庸回避的事實是,在一些關鍵領域,管辦評分離的改革還遭遇阻力,如果在這些關鍵領域,沒有實質突破,那么,管辦評分離的改革,就將停留在紙面,難以真正落地。

這次《意見》明確提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這被認為是《意見》的亮點之一,但這一亮點早在五年前頒布的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中,就已經“亮”了出來。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是推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果不取消學校行政級別,政府部門對學校的管理模式,對校長的任命、管理、考核、評價,就難以擺脫傳統(tǒng)的行政思維—學校會被作為一級政府部門管理,校長會按照任命、管理干部的方式任命、管理,學校辦學也就會圍繞上級指令。

正是由于認識到取消級別的重要性,因此,無論是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都明確提到了這一改革措施,可是,在過去五年間,沒有一所公辦大學,取消了行政級別,在任命高校書記、校長時,還會在任命文書中加上括號,注明行政級別。而從2011年年底推進的部分高校校長公選試點,公選的校長也有行政級別,甚至新創(chuàng)辦的南科大,一再宣稱要“去官化,去行政化”,可深圳組織部門于2011年,向社會公開招聘該校的局級副校長。

知易行難,是取消學校行政級別的真實寫照。不僅取消高校行政級別如此,取消中小學行政級別,也困難重重。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我國就有部分省市啟動中小學校長職級制的改革,即校長不再有級別,而只有職級,以此促進校長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發(fā)展??墒?,職級制改革之后,政府部門還是套用行政級別對校長進行管理,而且,校長的選拔、任命,還是由行政部門負責,只是從原來的地方組織部門,轉到地方教育部門,因此,行政化的問題依舊。

由于取消學校行政級別,只有“表述”,沒有具體的行動,在此期間,各種反對取消行政級別的論調,也開始冒出來。諸如,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會貶低教育的地位,在目前的“官本位”社會,為何獨獨學校沒有行政級別;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難道就去行政化了?而發(fā)出這種聲音的,多是學校校長。

我們當然不能說取消行政級別了,教育就去行政化了。教育管辦評分離的改革,不是取消行政級別那么簡單,在取消行政級別之后,還必須建立全新的政府管理學校的模式,包括改革教育撥款體系,由政府部門主導撥款,改革為建立國家和地方教育撥款委員會負責撥款預算,并監(jiān)督政府撥款,這可避免“跑部錢進”,真正保障學校的投入,讓學校獲得財政自主權;建立大學理事會和社區(qū)教育委員會,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成員組成,負責制定大學和地區(qū)教育發(fā)展戰(zhàn)略,并監(jiān)督學校辦學;實行校長公開遴選,在大學理事會、社區(qū)教育委員會主導下,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公開遴選校長,在遴選校長過程中,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讓當選的校長對師生負責,對教育負責;在學校內部,實行行政權和教育權、學術權分離,學校行政領導不得干預教育事務和學術事務決策,而是執(zhí)行教育和學術決策。這些改革內容,在這次《意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呈現。

如何突破這一局面?在筆者看來,一是要堅定地推進政府放權,尤其是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向學校放權,如果政府部門掌握著核心的人事權、財權不放,那么,管辦評分離的改革,就會停留在形式。對于管辦評分離的所有改革,都必須有明確的時間表,像取消學校行政級別,就應該明確究竟何時全部取消所有公辦學校的行政級別?!兑庖姟诽岢觯獙嵭袡嗔η鍐喂芾矸绞?,這需要明確清單,同時嚴格執(zhí)行清單。對不放權推進改革的政府行政部門,要追究責任。

二是在學校內實行現代治理,發(fā)揮教師、學生(對于大學)、家長(對于中小學)在學校治理中的作用,不能再由行政主導學校的教育資源和學術資源配置。過去多年來,我國大學在紛紛建設學術委員會,中小學則在建立家長委員會,這是好的改革跡象,但是,大學的學術委員會、中小學的家長委員會,卻存在著成為擺設和工具的問題,由于并非民主選舉產生,且不能獨立的運行,因此,學術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所能發(fā)揮的作用有限。必須按照現代學校制度的內涵,推進學校內部治理改革,而不能只是在現有的學校治理模式之下,加上一些所謂的“現代”概念。

教育改革已經不能再拖延,明確了教育改革措施,卻不落實,只會讓教育的老大難問題加劇,也會讓公眾失去對教育改革的信心。必須注意的現實是,在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頒布之后,我國教育的行政化、功利化有增無減,這就是改革沒有得到及時有力落實的后果。有的當權者不認為會改革,普通老百姓也覺得改革沒有多大希望,這種局面必須改變。我國有關部門要拿出啃硬骨頭的改革勇氣,排除所有既得利益,推進動真格的改革。(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