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診所法學教育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1-11 12:26:49
第四,規(guī)范法律診所的權(quán)利義務。只有學校來承擔風險是比較合理的,因為法律診所畢竟是學校承辦的,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是學校與當事人簽訂的,教師和學生只是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活動。但學校本來是教育機構(gòu),其開辦法律診所最根本的初衷是為了對學生進行實踐性訓練,本質(zhì)是教學活動,進行法律援助是一種途徑,學校并沒有從法律診所教育中獲取經(jīng)濟利益,如果風險完全由學校來承擔的話,顯然不公平。所以筆者建議要把法律診所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產(chǎn)生的風險進行分流,如果風險是由師生的過失造成的,學??梢砸赞k理保險的形式把風險轉(zhuǎn)移;如果風險是由師生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風險由學校自己承擔。不過為了提高師生的積極性,無論是否能把風險轉(zhuǎn)移,學校對師生的處罰措施應該完善,就像師生應當遵守校紀校規(guī)一樣。如果風險是由師生的輕微過失造成的,學校應該對師生進行一般性的教育,避免以后產(chǎn)生類似錯誤;如果風險是由于師生的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行為造成的,學??梢詫熒M行輕重不等的處罰。當然,如果風險是由師生故意行為造成的并且?guī)熒虼双@利的,學校要進行追償。這樣,師生的責任主要是承擔行政責任,而非賠償責任。



